经典案例

挂名/名义股东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36月,法院就王某天玖建公司一案作出判决,判令玖建公司偿还王某天500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天申请强制执行,但因玖建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此后,王某天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得知,柳某男航某男玖建公司股东,柳某男认缴出资200万元,实缴出资20万元,尚有180万元未实缴出资;航某男认缴出资400万元,实缴出资40万元,尚有360万元未实缴出资。于是,王某天申请追加柳某男航某男作为被执行人,请求判决两人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玖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庭审中,柳某男辩称其并非玖建公司的实际股东,只是挂名股东,是受朋友之托代持玖建公司的股份,不参与公司经营,也没有因代持股份而获利,玖建公司实缴的20万元注册资金也并非自己缴纳。柳某男认为其不应承担玖建公司债务。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玖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玖建公司股东柳某男航某男认缴的出资尚未缴纳完毕,应当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玖建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柳某男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申元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挂名股东虽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法律上仍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挂名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监督公司经营,并遵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挂名股东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将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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