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甲建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开发的某住宅楼盘项目。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 5000 万元,工程竣工日期为 2018 年 10 月 31 日,工程竣工后乙公司应在 6 个月内完成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案件经过
工程竣工与结算情况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完成了工程建设,并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乙公司在 2019 年 1 月组织了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开始进行工程结算。然而,在结算过程中,双方对于部分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式产生了分歧,导致结算工作进展缓慢。
时效起算争议
直到 2022 年 3 月,甲公司仍未收到全部工程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乙公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结算应在工程竣工后 6 个月内完成(即 2019 年 4 月 30 日),从该日期起甲公司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应从 2019 年 5 月 1 日开始计算,到 2022 年 3 月起诉时已经超过了 3 年的诉讼时效。
甲公司则主张,虽然合同约定了结算期限,但由于双方一直在就结算价款进行协商,且乙公司从未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工程款,诉讼时效应当从双方最后一次协商无果或者乙公司明确拒绝支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法院审理与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是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关键因素。
虽然合同约定了结算期限,但双方在结算过程中确实存在争议并一直在协商,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地将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认定为甲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乙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协商过程中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工程款,因此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二审法院审理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在建设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对结算价款存在争议是常见现象,只要双方仍在积极协商,就不能认定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而且,甲公司能够提供双方在结算争议期间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双方一直在就工程价款进行协商。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乙公司的上诉。
申元律师观点
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这个案例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不能仅仅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当双方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并处于协商过程中时,诉讼时效通常不会开始起算。这为建筑企业在遇到类似工程款支付纠纷时,合理维护自己的诉讼时效权益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证据保存的重要性
甲公司能够胜诉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其保存了双方在结算争议期间的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证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一直在协商,对于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也提醒建筑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与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等相关的所有证据,以便在可能出现的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