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公司法|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短时间内无正当理由又转出的,构成抽逃出资。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法院裁定甲公司需对郭某支付叶某183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由于这笔债务未能得到偿还,叶某将甲公司的股东秦某、李某、张某告上法庭,指控他们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并要求他们各自在其抽逃出资的本金和利息范围内,对甲公司未能偿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调查发现,秦某、李某、张某是甲公司成立时的原始股东。2003年6月4日,甲公司的A账户收到了1000万元的资金,其中秦某出资700万元,李某和张某各出资150万元。验资报告显示所有股东均已实际缴纳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到位。然而,在6月9日,甲公司的A账户向B账户转移了1000.1万元,转账手续上有秦某的签名;紧接着在6月10日,甲公司的B账户对外进行了13笔转账,总计转出了1000万元的资金。

法院观点

秦某、李某和张某作为甲公司创始股东,在2003年6月4日向甲公司的验资账户注入了资金。然而,仅仅几天后的6月9日,这些资金被转移到了甲公司的其他账户。到了第二天,这些款项又被分13次转入了其他实体的账户。对于这些资金转移,甲公司和股东秦某、李某、张某均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根据这一认定,法院判决秦某、李某和张某需在其各自抽逃出资的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对甲公司未能偿还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秦某在其抽逃的70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李某和张某各在其抽逃的150万元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申元律师观点

无论是现行的公司法还是新修订的公司法,都明确规定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全额缴纳他们所承诺的出资额,并且严禁股东抽逃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通常包括:通过编造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来虚报利润并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转移出资、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股东在验资后立即转移出资是逃避出资责任的典型做法。对内,抽逃出资的股东必须返还其抽逃的出资,如果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与该股东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外,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本金和利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等,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相关问题咨询

请留下你的信息

我们尽快给您回复

在线提交留言

提交
咨询
热线
021-67862256
虹桥办公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663号鱼跃大楼3F
松江办公地点: 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3989号3楼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联系我们-华纳万宝路公司客服办理开户电话19989979996(华纳业务办理)  沪ICP备2022028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