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若工人所安装的门窗有缺陷,定作人是否有权不支付安装费用?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小杰与小波达成了一项协议,小波负责为小杰的住宅进行门窗装修,而小杰则承诺在装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全部装修费用。装修完成后,小杰因资金紧张,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有8006元未结清。尽管小波多次催促,小杰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因此小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杰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及其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确认小杰确实有8006元的款项未支付给小波。小杰提出抗辩,声称双方并未签订正式合同,因此不同意小波以工程款为由提起诉讼;同时,小杰表示装修工程尚未完成验收,并要求对小波安装的玻璃窗是否符合钢化玻璃标准进行检验。此外,法院查明小杰已于2023年农历二月搬入了由小波安装玻璃窗的住宅。经过现场调查,发现有四个窗户存在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法官观点

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问题。小杰和小波通过口头方式达成了一项协议,协议内容是小波负责小杰住宅铝合金窗户的安装工作。尽管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依据小波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的陈述,可以证实小杰和小波之间确实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款项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小波依照小杰的指示完成了铝合金窗户的安装工作。在2023年1月16日,小波向小杰发送了安装明细和总费用,小杰未提出任何异议,这被视为对费用的接受。此外,小杰在2022年1月21日出具了《欠条》,确认了未支付的装修款项,因此小杰有责任向小波支付这笔款项。然而,安装的窗户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就出现了无法锁紧和难以开启的问题,部分窗户存在缺陷,未能达到窗户应有的正常使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小杰有权要求小波修复存在问题的窗户,而小波提出如果上门修理,需要小杰支付500元的修理费用,这可以依法从应付的报酬中扣除作为修理费用。

小杰提出要重新检验窗户玻璃是否为钢化玻璃,但由于双方已经完成了结算,小杰也已入住超过一年,且小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波使用的材料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因此法院不支持小杰的这一主张。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小杰需向小波支付7506元的定作款项及相应的利息。

申元律师观点

在日常生活中,当双方进行交易时,最好能够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与责任。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已经实际执行了合同中的义务,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同样可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对于已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任何一方都不应无故延迟支付款项;如果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提出并要求进行修复。此外,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所有相关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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