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如何确定抚养费?按收入20%-30%该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A法定代理人B(女方)与C(男方)原系夫妻关系,未成年人A系两人婚生女儿;两人于 2018 6 20 日在某市某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调解离婚,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两人约定:婚生女儿未成年人A随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每月探望一次,男方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现因未成年人A陈述其母亲难以承担未成年人A日益增长的生活、学习支出,要求C履行抚养义务未果,遂引起诉讼。为证明未成年人A生活、学习等开支情况,未成年人A提供了各项费用明细及支付凭证,证明在B抚养未成年人A期间,B承担未成年人A的各项开支情况。

一审法院另查明,CB离婚后,于 2023 年再婚,未生育子女。在审理中,为证明收入情况,C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收入明细,每月正常收入为 6,000 多元。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上述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未成年人A的父、母亲协议离婚时,约定未成年人A的抚养费全部由母亲承担,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该约定仅在C与未成年人A的母亲B之间产生约束力,对于未成年子女不具有约束力,未成年子女均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主张抚养费。C作为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A的一方,仍应向未成年人A支付抚养费,故C以双方离婚时已就其不承担抚养费达成协议为由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的抗辩事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目前由于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未成年人A的生活、学习费用也随之增加,根据法律规定,原抚养协议达成后,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故未成年人A主张C承担一定金额的抚养费,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A的现实需要及C实际承受能力,一审法院酌情确定C每月承担未成年人A抚养费 1,700 元至未成年人A年满 18 周岁。对于抚养费给付期限,考虑到离婚时B同意C不支付抚养费,且自离婚至今的抚养费用已由B自行承担,应视为B具有抚养未成年人A的经济条件,现未成年人A要求C自离婚之日起支付抚养费,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C应自 2024 7 月起,每月支付未成年人A抚养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于 2024 7 31 日作出判决:一、C2024 7 月起在每月月底前支付未成年人A抚养费 1,700 元至年满 18 周岁止;二、驳回未成年人A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C提交下列证据:1.工资截图,证明其最近一个月到手工资为 2,933.56 元;2.病历,证明其被诊断为右侧腕关节滑膜炎、痛风,上述疾病影响了其工作能力;3.工资明细、工商银行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证明C的收入情况;4.某公司于 2024 11 1日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C担任装配工职务,近一年税后月均收入为 4,303.90 元。未成年人A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证据 1 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证据不能反映C真实的工作能力和收入水平;2.对证据 2 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病历也反映出C的伤情经治疗已趋于稳定;3.对证据 3 的真实性无异议,但C2024 5 月起因关节损伤多次请病假,造成其工资收入减少,上述证据不能反映其真实的收入水平,应以C请假前一年的平均工资认定抚养费基数;4.对证据 4 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无误。二审中,根据C提交的工商银行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经本院核算,C 2023 10 月至 2024 9 月交易摘要为“工资”的收入合计 51,882.31 元,月平均收入为 4,323.53 元。

法院认为:

抚养费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现C对抚养费的数额提出异议。根据C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其近一年的月平均收入为 4,323.53 元,一审法院判决其每月需给付 1,700 元抚养费数额偏高,故本院对此予以调整。结合未成年人A庭审中自认的开支情况,本院酌情确定C应给付的抚养费数额为每月 1,200 元。若C今后的收入有所增加,其应向未成年人A提供更好的帮助及支持。

申元律师总结:

抚养费包括必要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主要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实际需要确定,也应当考虑父母实际负担能力。抚养费计算时依据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此处的月总收入,系指税后年总实际收入按月均计算的实际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实际收入在内。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双方本着最大程度有利于子女原则可协商确定,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可自愿负担较多费用,生活困难一方可适当少承担。

对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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