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王男颜向刘某强借款20万元,刘某强以现金给付的方式出借给王男颜。2022年6月,因王男颜未偿还借款,故在刘某强书写的内容为“今借到刘某强人民币伍万圆整(200000.00)”的借条上签名确认,但是所签的并非自己在户籍登记中的法定姓名,而是与其真实姓名在本地方言中发音一致的其他名字王男严。后因王男颜一直未偿还借款,刘某强诉至法院。在庭审中,王男颜否认该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刘某强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王男颜以自己不识字、身体不适为由拒绝配合采集签名笔迹,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而终止。
法院观点
本案中,刘某强为了证明双方之间借款的真实性,不仅提交了借条原件,而且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在王男颜否认签名真实性的情况下,其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且已经法院批准,鉴定程序已经正式启动,此时王男颜便负有提供自己的笔迹样本、配合进行笔迹鉴定的义务。但王男颜以各种理由拒绝签名,其主张自己不认识字、不会签名,并以有高血压、身体不适为由拒绝提供签名样本,在承办人及技术人员应其要求上门采集笔迹时仍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签名书写,最后导致笔迹鉴定因无法采集到其笔迹样本而无法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可认定王男颜对于笔迹鉴定不予配合。
因此,依照《民事证据规定》第九十五条关于证据妨害规则的规定,可推定涉案借据系王男颜所签,并结合在案证据,认定王男颜向刘某强借款20万元的事实成立,其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律师观点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防范意识,没有预料到借条背后隐藏的诸多问题和陷阱,往往在诉讼中陷于不利地位。
我国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通常情况下,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可以承认其与正式登记的姓名具有相同的签名效力。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外号”“小名”“错签”等非正式签名是否系本人所签发生争议时,需要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同时,法院也会通过签名人身边群众的公认、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方面或通过笔迹鉴定程序判定签名的真伪。
因此,在书写借条时必须内容明确,规范书写,避免产生纠纷。首先,认真核对借款人的签名是否正确,最好附上其身份证号码;其次,签名应当面书写,防止借款人让他人代签,事后拒绝承认;再次,在借条中应写明借款的原因、数额、利息、还款日期等,以确保债权人日后主张权利时有所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