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用人单位订立承包合同逃避劳动关系可能无效

【案情简介】

20222月,甲某A公司的车间工作。20223月,A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含甲某)签订车间承包协议。承包协议约定,甲某等要遵守A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本协议视为A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含甲某)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A公司于20223月、4月、5月分别向甲某支付报酬。20226月,甲某在工作中受伤。甲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A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甲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审理法院认为,甲某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A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甲某20222月至6月一直在A公司的生产线工作,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载明该协议视为A公司与甲某等人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甲某需遵守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等约定亦证实A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甲某甲某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审理法院判令甲某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

实践中部分企业可能出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考虑,采取内部承包等经营模式。但如果滥用这种模式,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来规避订立劳动合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行为,并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深刻认识到合法合规用工的重要性,以及规避劳动关系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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