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签约时约定面积,购房人是否需补齐差价?

基本案情:

肖某与陈某就肖某名下安置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肖某将其名下的一套安置房出售给陈某,在陈某付清房款后,该房所有权即归陈某所有;后陈某办理房产证时,肖某应当全力予以配合;如有违约,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15万元。

签约当天,陈某一次性付清了购房款,肖某向陈某出具了收条。数日后,肖某就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发现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与签约时约定的面积不一致,房屋建筑面积比签约时约定面积多出5.76平方米。肖某向陈某告知上述情况,并要求陈某按市场价补足超出部分面积的差价,才会同意过户。

陈某与之协商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陈某作为买受人已经按照约支付全部购房可,并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而肖某已经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涉案房屋也已经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条件,故肖某应按合同约定,配合陈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肖某要求陈某按市场价补足差价后才同意过户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一、涉案房屋在签约时为现房,双方并未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也并未明确约定每平方米的交易单价,应当视为双方是在对房屋所处地段、楼层、结构、面积等因素综合考量情况下协商确定的房屋价款;

二、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安置房产权证尚未办理,故房屋建筑面积与签约时约定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系双方应当预见的情况,双方在可预见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即表明双方是按照房屋现状进行交易,故即使后来面积产生误差,双方也应当接受该种瑕疵给付;

三、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并未对出现登记面积与协议面积不符约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事后双方也未对此情况达成补充协议,双方签订协议后,已经按约定履行,陈某已付清房款,肖某已将房屋交付,陈某也已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至今。

综上,法院判决肖某应继续履行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协助陈某完成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

申元律师总结:

安置房因其特殊性经常在其尚不具备交易条件时进行交易,因其在交易时产证尚未办理,故在交易中存在诸多的风险和问题,比如办证时发现建筑面积与约定的面积不一致,对此,根据已有判例检索,法院对于卖方要求补齐差价的抗辩通常不会支持。首先,在安置房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系在对房屋的各项情况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按套计算房屋总价,并在此情形下确定了房屋总价款,应当认定为双方是在对房屋的各项因素综合考量情况下协商确定了交易价款;其次,对于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系属于双方应当预见的情况,故即使之后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面积确实存在差异,从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补足面积差价的抗辩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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