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A公司与甲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甲某在研发岗位工作。合同还规定,甲某离职时必须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交还工具和技术资料等,并且如果因为未履行交接义务而造成损失,甲某需要据实赔偿。
然而,在2022年2月15日,甲某向A公司提出辞职,并在未完成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离开了公司。由于甲某的突然离职,A公司不得不启动备用方案,招聘新员工,并委托外部设计以补救研发项目。这些措施导致研发设计进度延误,进而导致A公司迟延交付样机,并因此承担了违约责任。
为了追偿损失,A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某赔偿因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但是,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A公司的申请。因此,A公司随后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甲某之间的纠纷。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有义务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如果劳动者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劳动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某作为A公司的研发人员,在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A公司的情况下自行离职,且拒绝办理交接手续。这一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劳动者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关于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甲某应对A公司因未办理交接手续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在综合考虑了甲某在A公司的研发工作时间、离职时间以及其本人的工资水平等因素后,酌定甲某应赔偿A公司50000元的损失。这一赔偿金额旨在补偿A公司因甲某未履行交接义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律师观点】
劳动者应当清楚,如果未履行交接义务导致用人单位损失,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离职时,应尽量避免给用人单位带来额外的负担。在离职时与用人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协商解决离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助于减少误解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