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0日,刘某一向王某一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1%。后刘某一未还本付息,双方于2022年11月20日约定将刘某一拖欠的利息1万元计入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条。借条中记载内容如下:“今刘某一借到王某一11万元整,月息一分,定于2023年3月1日前还本付息。”之后王某一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一偿还王某一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23年3月1日止的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定:
一、2022年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年利率14.8%,而双方约定的前期利率为月利率1%(年利率即为12%),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值;
二、后期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并未违反该项规定。故法院对王某一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申元律师观点
法律中并没有完全否定复利,而是在一定范围内承认计算复利的合法性。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重新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属于合法行为。例如借款10万,一年后重新签订借条将1万元利息并入本金,并未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4倍LPR)属于合法有效。且借贷双方对此达成合意重新签订借条也是较为关键因素。
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