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22月,崔某到某高纤公司的车间工作。20223月,某高纤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含崔某)签订车间承包协议。承包协议约定,崔某等要遵守某高纤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本协议视为某高纤公司与该车间全体人员(含崔某)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某高纤公司于20223月、4月、5月分别向崔某支付报酬。20226月,崔某在工作中受伤。崔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高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某高纤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崔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崔某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某高纤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崔某自20222月至6月一直在某高纤公司的生产线工作,所从事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载明该协议视为某高纤公司与崔某等人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崔某需遵守公司各项安全制度等约定亦证实某高纤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适用于崔某,崔某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审理法院判令崔某与某高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出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等考虑,采取种类多样的经营模式。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滥用承包经营方式,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规避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以已经签订承包合同为由否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转嫁用工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纠正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等规避用人单位义务的违法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申元律师解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劳动者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工作纪律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指挥、监督和管理的权力。而承包合同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相对平等。承包方一般是基于自身的技术、设备、人力等资源,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发包方通常不对承包方的具体工作过程进行过多的干涉,只要承包方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成果即可。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报酬主要是工资,工资的发放通常有较为固定的周期,如按月发放。工资数额一般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劳动技能等因素确定,并且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承包合同中的报酬是基于承包方完成承包任务后的对价,其数额一般是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来计算,如按照承包项目的工程量、工程进度或者工作成果的交付量等来确定。而且发包方没有为承包方缴纳社会保险等类似劳动关系中的福利待遇的义务。

风险承担方面: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主要是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工作中的风险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例如,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一般属于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

在承包合同关系中,承包方通常要自行承担完成承包任务过程中的风险。例如,承包方在承包工程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延误等情况,需要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通过订立承包合同规避劳动关系被认定无效,用人单位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补缴社会保险、支付未支付的工资(如加班工资、最低工资差额等)、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这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用人单位违法规避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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