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1日,A某入职某劳务公司,在劳务公司承包项目的工地上从事杂工,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约定月薪5700元。同年8月2日,A某在步行下班途中被一辆货车撞倒身亡,后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A某亲属将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亲属抚恤金754110元等费用。被告劳务公司辩称,A某的死亡系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所致,与劳务公司无关,不承认A某死亡为工伤。且A某亲属已获得相应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不应重复受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劳务公司未与A某签署劳动合同,没有为A某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A某因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第三人及保险公司已向A某亲属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共计67.83万元。后人社局出具的工伤决定书认定A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为工伤,A某亲属申请劳动仲裁,因A某发生工伤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劳务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被驳回。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者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的,既可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属不同法律关系,因此A某的家属有权分别就工伤保险关系和侵权法律关系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劳务公司向A某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万元及对A某未成年子女供养亲属抚恤金7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元律师观点:
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可能来自同一损害,但两者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不因受害人亲属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但医疗费部分不能重复获得赔偿。
用人单位劳务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注意收集自身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证据,在规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