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发包人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总承包C综合修理车间工程。随后,B公司又与C公司签订了《分包协议》,将该工程转包给C公司。C公司又与甲签订了《协议书》,将工程转包给甲施工。甲未实际完工即退场,剩余工程由总包方B公司完工。因C公司下欠甲工程款988058元,甲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及利息,B公司和A公司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法院裁判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审理中判决C公司支付甲工程款及其利息,总承包方B公司应在其欠付C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方A公司则应在其欠付总承包方B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B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XX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因此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X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审后认为,实际施工人应当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他们无权要求与自己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总承包方B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法院改判C公司单独向甲承担责任。
C公司不服重审判决,提出上诉。XX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C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律师观点
建设工程经常存在多层转包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注意基于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其无权请求与自己没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