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法定节假日最后一天返途中受伤,能否申请工伤?

基本案情

王某男系天久公司某市公司员工,从事机械工作,平时吃、住在公司。2020年9月30日下午公司安排放假,10月3日上午上班,王某男于放假当天返回位于天昌县的家。10月2日中午,王某男从家里骑摩托车返回某壁,准备10月3日上班。13时50分左右途径天昌县某村××路段××与小车相撞,导致王某男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男无责任。
  某市人社局先是作出某人社工伤认字(2021)3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王某男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10月2日中午,而公司上班的时间为10月3日上午,其事发时间非合理的上班时间,决定对王某男的死亡作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后王某男的家人起诉,法院认为王某男系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发生交通事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当,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人社局于2022年2月27日经重新调查后作出某人社工伤认字(2022)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男所受伤害为因工受伤。天久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观点

天久公司对王某男于2017年10月2日中午13时50分左右从家中骑摩托车前往某市方向,途经天昌县××组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无异议。但天久公司认为王某男在公司要求的上班时间前一天即10月2日返回某市不是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内。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天久公司要求职工于10月3日下午1点到岗上班,中午公司食堂安排中餐,王某男在10月2日吃完午饭后便骑摩托车从天昌县石垅村四组家中返回某市市区,准备10月3日上班,其行程路线具备合理性,尽管其上班时间依个人意愿提前一天来公司,但其返回某市区的目的是为了上班,应当认定是在合理时间内,而不应仅将10月3日上午机械地认定为合理时间。综上所述,某市人社局作出的某人社工伤认字(2022)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对天久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天久公司天久公司某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申元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跨区域异地上下班逐渐成为常态,跨区域时间长、路途长的特点与平常观念中所理解的“上下班”有着较大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上下班途中遭遇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就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裁判的主要考虑是综合原告出行意图、路程、所需时间、惯常通勤模式及原告公司考勤要求等因素,从保护劳动者的目地出发,对这种跨区域的上下班作了更合理的理解。其次,上下班途中的相关要件也要明确,即“职工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才能视为上下班途中”。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依法依规,公平、合理、有效地保护好职工的相关工伤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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