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大爷常年在一家酒店做夜间清洁员,2021年2月,周大爷在驾驶电动车与许某驾驶的小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周大爷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电动车损坏。经交警现场勘察认定,许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周大爷在医院住院治疗9天,出院后按医嘱全休1周。周大爷与许某多次协商误工赔偿问题都没有达成协议。无奈之下,周大爷将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许某赔偿误工费等费用。周大爷提交了酒店出具的详细薪金清单,载明其每月的收入构成以及收入总额。被告许某主张不应支付误工费。因为发生交通事故时周大爷已年满68周岁,根据法律规定,60岁即为退休年龄,而且自己已经支付了医药费、护理费和生活费等。
法院认为: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达到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的丧失并无直接关系,因此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年龄的限制,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害为准。周大爷,虽已年满60周岁,但仍然在岗工作,因交通事故也确实耽误了工作,法院依法判决许某须赔偿周大爷误工费6800元。宣判后,许某不服,提出上诉。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元律师总结:
误工费认定不应受年龄限制,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不能证明,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