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成森公司通过其分公司,在2013年3月17日和3月27日分别与张文茂、彭海亮、谭凯、侯佳明四人签署了《内部承包合同》,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派给这四位承包人进行施工。这四位承包人已经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条款完成了施工任务,因此他们被视为实际施工人。考虑到张文茂等四人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时间点,以及他们在签约当天即向盛名公司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并且参与了合同的前期谈判等事实,可以推断出这四位承包人在成森公司与盛名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已经参与了工程。盛名公司对此情况是知情的,这一点与盛名公司的陈述相符合。
【法院观点】
鉴于张文茂等四人并未与成森公司或成森郴州分公司建立正式的劳动或雇佣关系,法院经过综合评估后确定,张文茂等四人实际上是利用成森公司的资质来承接盛名公司开发的工程,此认定具有充分的依据。
【申元律师观点】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规定,若要认定“无资质的实际施工者”通过借用他人资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必须证实签约双方均具有故意的虚假表示。换句话说,只有当第三方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施工方缺乏资质且正因此借用他人资质进行签约时,该合同才被视为无效。
实际施工人员与出借资质的建筑公司之间关于资质借用所达成的协议,也就是内部法律关系,依照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而实际施工人员利用这种资质借用关系与项目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即外部法律关系的有效性,则取决于发包方是否知情或应当知情这一资质借用的情况;如果发包方知情或应当知情,那么签订的协议无效,如果发包方不知情且没有理由知情,则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