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梳理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理工学院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六建公司
2001年3月10日,X公司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因理工学院提供的地质报告有误、六建公司组织指挥和协调不力,造成X公司分包的理工学院成教楼、住宅楼工程停工,给X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另外,X公司已完成工程未结算,工程款被拖欠。故请求:1.判令六建公司、理工学院赔偿因过错给X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3.5万元;2.判令六建公司、理工学院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 1 252 579.4元;3.本案诉讼费由六建公司、理工学院承担。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8年6月18日,理工学院与六建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理工学院将其成教楼、住宅楼发包给六建公司,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工程造价、工期、质量等级及承包方式等内容。六建公司为组织施工,次日将上述工程分包给X公司,双方签订了《洛阳大学工程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除了X公司执行理工学院与六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施工义务外,对X公司的责任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在分包合同中六建公司作为施工管理者的身份承担管理义务。至此,X公司以六建公司理工大学项目部的名义到理工学院工地进行施工。洛阳华诚建设监理事务所(以下简称华诚事务所)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
1999年元月,因发现成教楼西半部浇板出现裂缝,16日华诚事务所向理工大学项目部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20日六建公司工程管理部向理工大学项目部下发了停工通知书,至此,成教楼全部停工。
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理工学院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对成教楼质量检验,2001年 6月25日该站作出《质量检验报告》认为:“该裂缝不属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在对该报告质检时,X公司以该报告有倾向性,且诉讼期间理工学院单方委托为由对报告予以否认。2001年10月,一审法院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成教楼裂缝原因进行检验,结论为:“裂缝是由于两轴间基础的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六建公司已按更改的基础加固图对基础进行了加固。 该工程从发现裂缝被下令停工至诉前,为分析裂缝原因及专家论证和确定责任等用去了近两年的时间。六建公司和理工学院不能证明在此期间对X公司何时复工,人员是否撤场,机械是否搬迁等事项作出处理,也未按“工程停工两个月以上应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审法院另查明,六建公司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1999年第92号、100号《质量检验报告》对成教楼检验的结论是:“该工程二、四层6-14轴线范围内所抽检的桩混凝土强度低于强度等级。”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1999年第 026号《检测报告》对成教楼检验的结论是:“一层楼板1-6轴线,二层楼板8-11轴线,四层楼板6-8轴线,8-1轴线混凝土推定强度低于C20。”以上证实X公司施工中存在部分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理工学院与六建公司签订的成教楼、住宅楼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理工学院作为业主是明确的,在合同的执行中X公司以洛阳大学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出现成教楼裂缝,现已查明裂缝是“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的”,造成基础不均匀沉降是理工学院提供的《洛阳大学成教楼、住宅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有误,该勘察报告由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和理工学院土木工程系共同作出,理工学院在没有勘察资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与他人作出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造成该报告有误的主要原因,具有过错责任。其作为成教楼的业主,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准确无误的图纸,本案中由于理工学院给施工单位提供的基础图纸有误,导致成教楼裂缝,造成X公司停工,应承担停工损失的主要责任,由于X公司诉请是损害赔偿,追究的是侵权民事责任,不是合同的违约责任,故理工学院提出因没有与X公司建立成教楼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而不应成为本案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六建公司在发现成教楼裂缝后,处理不力,致损失扩大,应承担一定责任。X公司在施工中存在部分质量问题,虽然该质量问题不是导致成教楼裂缝的原因,但其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已对理工学院产生不安影响,工程停工有其不安成分在内,故X公司对停工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 (2001)洛经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一)六建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X公司经济损失211 855.97元;(二)理工学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X公司经济损失1 694 847.79元;(三)剩余损失 211 855.97元,由X公司自负。 理工学院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六建公司与X公司的“分包合同”属整体转包,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成教楼工程停工的原因是X公司施工质量问题,与地质报告是否有误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成教楼出现裂缝是由施工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未向主管部门报告”不能成为理工学院承担责任的理由,X公司的损失不是事实,X公司从未向六建公司及相关部门提出过对人员、设备、材料的清点及索赔,在诉讼中提出索赔请求无事实依据。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豫中地质勘察工程公司是有资质的公司,该公司与理工学院共同作出的《地质勘察报告》,在1998年10月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根据桩基检测结果,对成教楼的设计作了变更,理工学院没有过错。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却以侵权纠纷作为受理本案的法律关系基础。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六建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X公司索赔部分事实不清。X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供索赔的有效证据,索赔程序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建筑工程施工的行业规范进行,一审判决认定的691天的损失是由X公司自己造成的。六建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X公司针对理工学院的上诉答辩称,1.六建公司虽把工程总分包给X公司,但六建公司以理工大学项目部的名义派有多名人员在现场负责,故X公司与六建所订立的合同、履行的模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X公司进场施工也是得到理工学院认可的。2.停工原因是理工学院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有误造成的。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院两次致函理工学院,指出部分桩端阻力与地质资料相差较大,若不处理,很可能引起基础沉降不均匀、建筑物倾斜、开裂等不良后果,理工学院对此无动于衷,并继续让X公司施工,导致主体完工后出现裂缝。3.X公司已因周转材料的租赁提出另案诉讼,理工学院也参加过,X公司的损失有书证、物证及有关生效判决可以证明。
X公司针对六建公司的上诉答辩称,1.从1999年4月六建公司和理工学院下令停工后,X公司的建筑机械、周转材料、人员一直留在工地。2001年1月六建公司才与X公司签订退场付款协议,X公司撤出了成教楼施工现场,但机械、周转材料、人员等仍在工地等待结算。2.1999年4月发现楼板裂缝,理工学院和六建公司下令停工,停工后一直在寻找和分析裂缝原因,让X公司等待结果和准备随时复工,在裂缝原因没有查明情况下,X公司等待根本不可能提出索赔请求。3.关于停工691天,1999年8月2日召开了复工会议并形成纪要,该纪要证明了X公司属停工而绝非撤场。X公司是在2001年以后才退出施工现场的,但建筑材料、周转材料、人员仍在工地,因六建公司未给X公司结算,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1999年4月20日,因成教楼出现质量问题,六建公司向X公司发出停工通知,同月25日六建公司又向X公司发出了全部人员停工、撤场的通知。二审法院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六建公司X公司所签“理工学院工程分包合同”效力的问题。六建公司在承包理工学院成教楼后。把该工程总分包给X公司,虽然总分包合同是两个合同,合同当事人也不一致,但合同标的是有联系的,六建公司在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X公司后并未退出承包关系,其作为对自己承包的建设工程承担全面的责任的当事人仍肩负组织施工、技术资料、质量管理、协调施工单位与理工学院关系等职责,并以洛阳大学项目部的名义派有多名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特别是在理工学院成教楼出现裂缝后,其积极分析查找原因并下令施工单位停工。从六建公司对承包的工程分包后还对工程负责的行为看,不存在六建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责任的行为。六建公司与X公司所订立的“洛阳大学工程分包合同”履行的模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X公司与六建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后,其与六建公司共同成为总包合同的当事人,共同对所承建的理工学院成教楼承担责任。理工学院上诉主张六建公司与X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实为转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申元律师观点
总包商在工程建设中通常对整个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负有总体责任。如果由于总包商的管理不善、协调不力等原因导致分包商遭受损失,分包商有权向总包商索赔。例如,总包商未能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导致不同分包商之间的工作相互干扰,影响了分包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分包商可以向总包商要求赔偿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和损失。此外,如果总包商在向业主索赔成功后,未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将相应的赔偿款项支付给分包商,分包商也可以向总包商主张权利。
再者,当业主存在过错行为,且该过错直接导致分包商遭受损失时,分包商可以向业主主张索赔。例如,业主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场地、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者提供的设计图纸存在错误等,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分包工程的延误、成本增加等损失,分包商可以直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分包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业主的过错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总之,在工程分包合同中产生索赔时,分包商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向总包商还是业主主张索赔。在主张索赔的过程中,分包商需要收集充分的证据,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提出索赔要求,并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