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7日,甲方(A公司)与乙方(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2014年3月1日,甲方邀请乙方参与涉案工程的开工仪式,乙方已派遣施工人员及设备进场。然而,甲方未发出正式开工指令,且涉案工程的主体结构未完成,导致乙方未能实际施工。随后,甲方与第三方(C公司)签订了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涉案工程交由C公司承建。
关于《施工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甲方声称在签订合同时,涉案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已过期,需重新办理。直到2019年,甲方向乙方发送了《投标通知》,但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表明其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乙方则主张未收到《投标通知》,且《投标通知》和《建设工程开工证》恰恰证明了甲方存在故意违约的行为,涉案工程并非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就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乙方主张,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并参照2012年北京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费用标准,2012年装饰装修的定额利润率为7%。因此,乙方主张按照7%的利润率计算,其可得利益损失为420万元。
法院观点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A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之后,未经有效通知B公司便另行组织了招投标活动,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工程的具体情况、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情况、以及A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后,酌情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律师观点
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所有履行条件得到满足,包括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性。本案中,甲方未能及时更新施工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是甲方违约的原因之一。这提醒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合同条件的满足情况,以避免违约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声称向乙方发送了《投标通知》,但乙方主张未收到。这一点强调了沟通和通知在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性,以及确保通知送达的法律效力。承包方应确保所有重要通知都以书面形式发送,并保留送达证据,以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