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协议离婚时自愿“净身出户”可以反悔吗?

基本案情:

一男子因自己婚内出轨与妻子协议离婚,他们的儿子虽已成年,但体弱多病,需要母亲长期照料。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子自愿放弃属于自己的50%房产份额,房产归妻子和儿子所有。之后数年,各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儿子因病去世,生前写下遗嘱,将前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及其他财产全部留给母亲。

若干年后,晚年生活并不幸福的男子找到前妻,希望前妻将原属于他的房屋产权还给他,以便自己安度晚年。前妻愤而拒绝,诉至某法院,要求确认享有房屋全部产权,男子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男子认为,离婚协议系合同关系,且已过两年诉讼时效,儿子去世房产并未办理过户,因此赠与并未完成,自己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属于确认物权归属纠纷,协助办证请求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第二,离婚协议书兼具身份、财产属性,以双方达成离婚为目的,具有整体性,并非单纯的单方赠与,不能任意撤销;第三,该男子所立遗嘱合法有效。考虑到遗嘱与房屋的关联性,法院将所有权确认与遗嘱继承一并处理,判决上述房产归原告一人所有,该男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申元律师总结:

近年来离婚率越来越高,通过签署协议和平离婚的不在少数,一方为尽快离婚,通常会在签约时让渡部分权利(如赠予共有房屋的自有份额部分),在冲动之下签署“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赠予者如果反悔,可否撤销?具体叙述如下:

首先,分割共有房屋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时效期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的规定并非为了鼓励债务人拖延义务履行,也非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而在于通过适当的限制,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进而稳定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稳定的作用。在离婚案件中,双方自愿离婚协议中已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了处分,一方离婚后要求分割离婚之时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是在行使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其次,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非因合法理由不得随意撤销。如何考量“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愿、有无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因素进行考虑,若双方均具有签署离婚协议的主体条件,自愿签字认可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不违反限制性规定,则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后,离婚协议的签订应当慎重,避免一时冲动后的反悔行为。离婚并非儿戏,夫妻双方一旦决定协议离婚,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一定要在慎重考虑后,谨慎签订离婚协议,尽量避免签订离婚协议后再反悔的情况。一时的冲动签下协议,事后又反悔,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对这种反悔行为也是坚决说不。与此同时,一旦离婚协议签订成功,对于相关财产的分割应尽快处理,以免今后再发生新的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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