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固定总价合同无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合同价款

基本案情

2017年,A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接了某产业园一期工程。随后,在20191月,A公司将工程中的精装修部分分包给了B公司,并与之签订了《建设工程精装工程专业分承包合同》。合同中明确了结算原则为固定总价±设计洽商变更-应扣减项,并且计价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涵盖了人工、材料、工期、质量、安全验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各种税金等所有费用。

在施工期间,即20192月至8月,A公司根据工程需要,要求B公司对施工内容进行了增减,同时业主单位也对部分设计进行了变更。对于这些变更,相关各方签署了《工程现场签证单》以确认变更内容。

20199月,包括精装修工程在内的产业园一期工程整体通过了验收,符合质量标准。在此之后,B公司向A公司提交了《结算单》,但双方在结算金额上未能达成共识。

2020年,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A公司应支付其工程欠款(不包括保修金)及相应的利息。作为回应,A公司提出反诉,主张B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申请进行质量鉴定,要求B公司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金额可能高达数百万元。

争议焦点

1、关于工程造价是否需要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122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由于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即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造价是预先确定且不变的,因此无需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然而,如果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签证变更,且双方未能就变更部分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则这部分变更的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

2、关于工程质量是否需要鉴定?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如果建设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或者尽管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但业主已经开始使用,那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通常应归入工程质量保修的范畴。除非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否则发包人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抗辩将不被支持。

律师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固定总价合同,也称为“包干合同”或“闭口合同”,意味着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后,合同价款是固定不变的。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尽管总包单位A公司对工作内容进行了增减,但这些增减的工程量是可以清晰地从《工程量清单》中对应得出的,因此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造价无需鉴定。至于签证变更部分,分包单位B公司提交的《工程现场签证单》详细记录了设计变更的事项、工程量及工程造价,且A公司及业主单位在审核后已确认了设计变更的工程对价,因此签证变更的造价在本案中是明确的,无需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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