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部分完工工程价款的确认及该部分涉案工程质保金扣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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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1月,H公司将高层住宅小区工程发包给N公司施工,并在合同中约定: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工程结算报告后60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并支付至总工程款的95%,剩余5%部分作为保修金,工程竣工满一年10日内付2%,剩余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随后在未进行招投标、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场施工。2012年春节,在施工过程中H公司与N公司发生矛盾,N公司停止施工后撤场,H公司将工程剩余部分交由他人施工,该工程后于2013年11月份封顶。2012年9月N公司诉至法院,要求H公司支付实际建成部分的工程款。2018年12月,河北高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H公司向N公司支付所有实际建成部分的工程款与利息。H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主张因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判决支付的工程款中扣留工程款5%的质保金,上诉至最高法院。

02

时间线梳理

2011年1月7日,H公司(甲方)和N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协议书》,将唐山富丽国际花园小区项目交由乙方进行施工总承包。
随后,N公司在富丽国际花园小区项目在未进行招投标,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H公司共向N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万元。


2012年春节期间双方发生矛盾,N公司停止施工。
2012年7月H公司向河北高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工程协议书》并要求N公司撤离施工现场
2012年11月6日,路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工程协议书》为无效合同,判令N公司撤离施工现场。


2013年11月份,该工程封顶。
2017年4月5日,路北区法院认定N公司已完成部分工程存在实际质量问题,并判令N公司给付H公司修复不合格工程费用。N公司上诉于唐山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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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一)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况下是否能主张工程价款
?

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H公司与N公司签订《工程协议书》,随后在未进行招投标,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便进场施工,进而该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对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原合同法中有一般性规定,而《建工合同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适用该案时的相关法律规定)由此,在案涉建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依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承担,而这个标准便在于N公司所建部分工程是否合格。

案涉工程项目的整体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就N公司已完工程经过了分部分项验收,且N公司撤离施工现场后,该项目工程已由第三方继续施工至封顶。最高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是无法交付使用的。并结合H公司在实际接收使用了N公司已完工程的情况下,又主张该部分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事实,以及工程项目中的验收包括认定工程经阶段性验收合格的工程以及经过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工程,认为H公司主张依据不足。而对于N公司已施工工程的质量问题,作为施工人的N公司已承担了修复责任。因此,N公司对其施工的投入,有权要求H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最后,总结来看,对于这个问题,《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在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已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工程价款的问题作出回应。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况下能否扣留质保金?

案涉《工程协议书》虽被确认无效,但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虽然工程质保金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从性质上讲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对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工程质量的担保是一种法定义务,故不应以合同效力为认定前提。并且就该案来看双方对工程质保金约定在《工程协议书》第七条“付款方式”中,应当认定为结算条款范畴,具有独立的效力。

再者,虽然N公司对案涉工程承担了质量修复责任,但质量修复责任与质保金承载的担保责任并非同一性质。前者一般对应的是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工程,对此,承包人要履行修复义务,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修复后的工程只有经过验收合格,承包人才享有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后者,一般与工程质量缺陷期相对应,是指在工程质量缺陷期内,由发包人预扣承包人一定比例的结算工程价款(该价款称作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在缺陷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则由发包人按据实发生的修复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超出质量缺陷期(一般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不超过2年)的,则不得再行扣除质量保证金,且须得将其余质量保证金退还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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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元律师观点

N公司与H公司签订《工程协议书》后,依约进行了前期部分施工。虽然案涉唐山富丽国际花园小区项目的整体工程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N公司已完工程经过了分部分项验收,且在其离场后,该项目工程已由第三方继续施工至封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是无法交付使用的。而H公司在实际接收使用了N公司已完工程的情况下,又主张该部分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依据不足。并且,作为施工人的N公司通过另案,对案涉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已承担了修复责任。故H公司以案涉唐山富丽国际花园小区项目的整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上诉主张N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理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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