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男驾驶重型卡车经过十字路口处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路口,与王某男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王某男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岚天市交警大队认定刘某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男不承担事故责任。
王某男向天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材料补正后,天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受理,岚天市运输有限公司在限期举证期间提出了书面意见。
天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王某男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岚天市运输有限公司不认可该工伤认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天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决定。
王某男向天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与岚天市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天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男与岚天市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岚天市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及岚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中认定王某男驾驶的货车挂靠登记在岚天市运输有限公司,实际系挂靠人沈某所有,王某男受雇于挂靠人沈某。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岚天市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元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因工受到伤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认定工伤应当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条件。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故通常情况下认定工伤应当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个人挂靠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形下,其聘用人员的工伤认定,不需要确认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可以突破劳动关系认定工伤。突破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应梳理清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相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