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顾某于2012年入职了一家建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22年6月,顾某承担了公司两个建筑项目,公司向其收取了两笔风险抵押金各6万元。
2022年10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顾某要求建筑公司返还之前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共计12万元。
建筑公司表示,收取风险抵押金是为了顺利推进工程项目及利润考核的激励机制,且根据公司内部项目责任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如员工没有完成责任目标,则风险抵押金用于冲抵罚款,多退少补,顾某在职期间有多个项目存在严重亏损或者潜亏的情况,公司主张其缴纳的风险抵押金应冲抵罚款,故不同意返还。
双方就返还风险抵押金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经仲裁后,顾某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建筑公司收取顾某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顾某要求建筑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但不构成不返还风险抵押金的合法理由。
综上,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返还顾某风险抵押金12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申元律师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否则除全额返还外,还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劳动者需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用人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财物的情形时可通过寻求工会帮助、投诉举报、申请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