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是否存在给付货款的风险?

基本案情:

2018年,潘某与两个朋友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A公司,潘某负责公司的设计及采购事宜。2019年,A公司分别与不同小区的4位业主签订了室内装修合同。潘某从崔某处购买地板用于上述业主家的装修。崔某按照约定送货至潘某指定的四处地点,在工地现场均看到“A公司”的标语,潘某收到货物后在送货单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并且由崔某注明 “用于A公司”的字样。

2022年,A公司破产,崔某遂将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个人给付剩余款项。庭审中,崔某抗辩,其系公司员工,其购买地板系用于公司的装修工地,并非个人使用,案涉货款应当由A公司承担。

为查明事实,法院追加了A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作为第三人出庭,第三人经查阅公司资料,发现上述购买的地板确系用于公司的装修业务,认可潘某的采购系职务行为。基于法庭释明及第三人陈述,崔某仍坚持要求潘某个人给付货款。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销售地板理应获得相应的货款,但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潘某的采购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本案中,潘某虽未在送货单上加盖公司的印章,但其作为A公司的采购人员,采购地板系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其购买地板的行为得到公司的认可,地板亦用于公司的装修工地,因此应当认定为职务行为,案涉款项应当系公司债务。现A公司虽已破产,但原告仍可以向其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崔某要求被告潘某个人给付款项的诉讼请求。

 

申元律师总结:

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为了确定由谁买单、问谁要钱的问题,常常需要判断签字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除了根据签字及盖章外,一般还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与法人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3.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以法人的名义实施;4.行为人的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5.是否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认可。故如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但无法证明其系职务行为的,存在给付货款的风险。

综上,采购员工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应当尽量签署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者协议,并加盖公司的公章,以免自己个人卷入讼争;出售方也应当仔细询问,属于个人采购还是公司行为,并留存相关证据,以减少货款回收的风险。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相关问题咨询

请留下你的信息

我们尽快给您回复

在线提交留言

提交
咨询
热线
021-67862256
虹桥办公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663号鱼跃大楼3F
松江办公地点: 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3989号3楼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联系我们-华纳万宝路公司客服办理开户电话19989979996(华纳业务办理)  沪ICP备2022028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