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承担扩建工程,乙公司违反合同规定,擅自将工程转包给丙公司,而丙公司又将部分工程非法分包给资质不足的丁,后者已按要求完成施工。由于甲、乙、丙三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丁的生产经营遭受严重影响。为此,丁将甲、乙、丙三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1251077.48元。甲公司抗辩称:1.丁并非合同相对人,其诉讼请求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2.乙公司违反合同条款,非法转包,且本案存在违法转包及分包事实,故不认可丁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地位。乙公司与丙公司未提出有效答辩。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丁是否为实际施工人,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责任归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属性,承包人应独立运用自身资源完成合同规定的建设任务,不得转交他人。乙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丙公司,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及与甲公司的合同约定,故转包合同无效。丙公司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丁,该分包行为无效。尽管如此,丁实际上完成了部分工程任务,且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因此,丁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要求,在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下,各方应向直接合同相对人主张责任。丁与乙公司无合同关系,故丁直接向乙公司主张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丙公司与丁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故丁有权向丙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法院最终判决丙公司支付丁工程款120万元及利息。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实际施工人是指在无效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的个体或单位。为保护其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允许他们在特定情况下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认定实际施工人时,需考虑其对工程的实际投入、施工的独立性及对质量的独立责任。此外,挂靠或多层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禁止无资质分包和全部工程转包。即使合同无效,合格工程也可按合同约定获得补偿。挂靠或多层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应依合同约定向相对方主张补偿,而非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方主张。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