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相应约定。甲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因乙公司未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导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多次责令甲公司停止施工。乙公司至今已支付给甲公司款项1.13亿元。
因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机构进行鉴定,其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载明:“1.根据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及现场勘查,本工程已完成项目工程造价为260567418元;2.我司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清单中的索赔资料进行鉴定,鉴定出索赔造价为10883552元,是否赔付由法院判决”。甲公司为此预付本案鉴定费用共计1132611元。
一审法院依法向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调查核实案涉工程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泉州市城乡规划局电话函复案涉工程并无相关规划许可证件。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讼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甲公司对讼争工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判决就该判决内容予以维持。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规定系效力性强制规范。
因此,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均已明确,讼争工程未获得该许可证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基于此,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并且,由于该建设工程未获得规划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涉案的建筑工程属于不可进行折价或拍卖的范畴。据此,甲公司对讼争工程不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申元律师观点:
首先,对于未经批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所需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工程,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视为无效。如果承包商主张合同有效,理由是发包方有能力但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承包商应提供证据证明:发包方持有所有必要的材料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行政部门在收到这些材料后能够发放许可证、以及发包方故意不办理许可证的行为。如果承包商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次,承包商对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是,该工程没有不宜折价或拍卖的特性。如果建设工程因缺少规划许可证而无法进行折价或拍卖,承包商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则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从请求权的基础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未获得规划审批手续的违章建筑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一旦合同无效,承包商将失去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因此,对于违章建筑,承包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先施工后补办审批手续的情况。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已经获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以避免因工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