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收入的20-30%”是判决抚养费的唯一标准吗?

基本案情:

余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3月30日生育原告张某1,于2015年5月13日生育原告张某2。2018年11月28日,余某与张某登记离婚,并于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自愿离婚协议书》。根据《离婚协议书》载明:“二、子女的抚养:1、双方于2012年3月30日生育有一儿子,取名:张某1,2015年5月13日生育有一儿子,取名:张某2,离婚后两个儿子随男方直接抚养生活,费用全部男方负责。2、女方可在每个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2023年2月1日,法院立案受理余某诉本案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即(2023)沪0118民初4310号案。经法院组织上述当事人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2023)沪0118民初431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主文中载明:“一、自2023年2月起,原、张某婚生子张某1(出生日期:2012年3月30日)随原告余某共同生活,张某许刚强不负担抚养费;二、自2023年2月起,原、张某婚生子张某2(出生日期:2015年5月13日)随张某许刚强共同生活,原告余某不负担抚养费”。

另查明,本案张某曾向法院起诉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沪0118民初23775号。根据该案《质证笔录》记载,审判员问:“离婚后的生活状况?”本案张某答:“双方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在浦东新区房屋,对外也是以夫妻名义,离婚当年年底还一起吃年夜饭。浦东新区房屋居住至2019.8.24(交付给下家),后双方共同搬至青浦租房居住了8-9个月(原告名义租房),2020.5.1双方、两个儿子及张某父母共同搬至青浦区房屋。后原告用信用贷款购买宝马三系给张某使用,因归还贷款及积蓄问题发生争执,张某父亲威胁原告人身安全,故2021.3.19原告搬离青浦区房屋。”余某答:“双方离婚后,考虑两个儿子的身心健康,有一段时间是原、张某共同生活居住,但不是以夫妻名义。两个儿子从小至今都是由张某照顾的,和张某共同生活。离婚后两个儿子的费用都是张某支出的。2021.3.19原告搬离青浦区房屋。”审判员问:“2018.11.28-2021.3.19共同居住?”余某答:“双方离婚后,考虑到孩子仍共同生活,且双方也抱着努力是否能复婚的情况下共同居住,但后原告未同意复婚。”本案张某答:“原、张某是为了购买房子假离婚,双方感情深厚,所以一直生活在一起,双方也协商过复婚事宜,但原告要求在青浦区房屋产证上加原告名字,张某不同意,所以双方未复婚。”审判员问:“离婚后双方仍有大额、频繁资金往来?”余某答:“离婚协议、阿姨的费用、孩子的支出、家庭的开销。”本案张某答:“房屋首付款(含认筹金)、贷款还贷、车位购款,另有日常开销。”审判员问:“离婚协议的履行?”余某答:“经济方面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考虑到孩子等因素,且双方父母也希望能够让原、张某复婚,所以双方仍共同生活”。

再查明,2018年12月,张某入职上海某公司,税前月工资为58,000元。

2020年9月17日,张某(乙方、员工)与某网络公司(甲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乙方在合同期内担任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所确定的岗位时,正常出勤的月薪为税前人民币54,000元;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税前人民币54,000元;乙方工资中已包括各项法定或规定的补助、补贴、津贴等福利性收入等。2023年7月5日,某网络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其中载明:张某于2020年9月17日加入某网络公司,并于2023年7月5日正式离职。

审理过程中,两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抚养费金额不予区分,系两原告共同的费用。


法院认为: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根据余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约定,两原告应随张某共同生活,由张某自行负担抚养费。但是,在余某与张某离婚后,双方并未按该项子女抚养的约定实际履行。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实际抚养人与离婚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子女可依据已实际发生的抚养费用向未实际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相关陈述及在案证据,余某确曾抚养两原告,并承担了相应的抚养开支,而张某亦自认自2021年3月之后与两原告分开居住。故两原告有权向张某主张相应抚养费。

关于张某应当承担的抚养费金额。根据法院(2021)沪0118民初23775号案的《质证笔录》,余某明确与张某离婚后,双方存在同居事实。现各方当事人对于余某与张某的同居期间存在较大争议。对此,法院认为,抚养子女需要投入大量心血和精力,需提供固定住所、生活开销等物质上的抚养,还需提供陪伴子女、家庭教育等精神上的抚养。故即便余某与张某曾存在相应期限的同居事实,但并不意味着张某完全尽到照顾两原告的抚养义务。此外,两原告提供的余某开支费用的相关凭证,其中部分费用并非仅系两原告所开销,且亦有部分费用超出一般子女生活所需的合理范畴。并且,抚养费一般应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亦应当以正当且必要为限。有鉴于此,法院基于上述因素,并综合考量两原告的实际需要、张某的收入情况、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张某应当支付两原告截至2023年2月之前的抚养费220,000元。


申元律师总结: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月总收入指一个人一个月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总数。)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比如存在以下情形:

1.未获得抚养权一方属于高收入人群或虽然工资低,但个人财产多的,法院可能不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判决抚养费,而是着重考量孩子的实际需要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孩子需要医学治疗的,法院会酌情提高抚养费数额。

3.孩子报名辅导班、兴趣班的,一般会被认为是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往往不被计算在基础抚养费的范畴,而是由孩子父母协商确定。

抚养费一般应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亦应当以正当且必要为限。有鉴于此,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未获得抚养权一方的收入情况、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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