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建工合同中如何避免无效的管辖约定?

在民商事领域,管辖问题不仅涉及到法院审判权的归属,也关乎一方诉讼成本。近年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的纠纷逐年递增,了解管辖权归属,节约诉讼成本也就成了重点议题


01是否所有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都是专属管辖?

答案:不是,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继承遗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所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02哪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

答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原本,我国法律对于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外的8个建设工程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并未明确规定。

但是,最高法通过(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案件释明: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扩大至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03能否通过仲裁条款排除专属管辖?

答案:可以

《仲裁法》并没有涉及专属管辖,只要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即可排除法院管辖。当事人排他性选择仲裁裁决,则排除了法院对该民事纠纷的主管,除非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具有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等情形。

 

04建设方与总包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约束实际施工人?

答案:视实际施工人是否认可仲裁条款而定

1、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除非实际施工人表示认可或表示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条款约束,否则仲裁条款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2、实际施工人、合法分包人起诉承包人或直接起诉发包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如果本案诉讼需要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结果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理,待仲裁程序结束后再恢复审理。

3、实际施工人、合法分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了仲裁条款,又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实际施工人、合法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已终结后,又起诉发包人的(包含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亦约定了仲裁条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审理。

 

05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管辖应注意的事项

1、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2、争议解决条款尽量避免手书,引发争议。

3、若选择仲裁,尽量避免出现机构名称错误或引用曾用名。

4、避免出现“或裁或诉”的无效仲裁条款。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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