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除斥期间内向执行法院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视为依法行使

基本案情:

2012年,某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与某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B”)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公司B负责案涉工程的施工。2013年,公司A通知公司B中标,并再次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B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公司A拖欠工程款,公司B多次向公司A发送联系函,要求支付欠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相应损失。

2014年11月,公司A委托某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C”)对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了《结算审核报告》。公司A、公司B和公司C均在报告上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同月,公司B收到某地中级法院的通知,称将依公司A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公司B随即向某地中级法院提交了《联系函》,声明其为工程承包方,并请求确认其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同时参与整个拍卖过程。2015年2月,公司B停止了对案涉工程的施工,双方均认可工程于2015年2月5日停工。

2018年,某地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公司B对公司A的起诉。公司B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并确认公司A欠付的工程价款及其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判:

省高院作出(2018)某民初3号民事判决:

一、公司A与公司B于2012年、2013年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无效;

二、确认公司A欠付公司B工程款288,428,047.89元及相应利息;

三、公司B在工程价款288,428,047.89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四、驳回公司B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A不服一审判决,以公司B未在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某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人民法院依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行为,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


律师观点:

建设工程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内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后对发包人提起诉讼,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在工程款项的优先受偿权问题上,必须及时在除斥期间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主张。这样做不仅可以确保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可以避免因时间延误而丧失权利。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考虑承包方是否在除斥期间内行使了权利,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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