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如何判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

引言: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但是,“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该如何确定,尤其是在合同约定不明情形下,该时间节点的认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认定。


最高院观点:

最高法观点一

双方约定分期支付工程款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期工程款应付之日起算。

(例引:(2021)最高法民申4949号)

最高法观点二

双方没有约定应付工程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参照司法解释关于工程款利息起算点的规定,以认定利息起算点时认定的应付工程价款之日,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之日。

司法解释关于工程款利息起算点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工程款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综上所述:参照上述司法解释,有以下两种认定方式:

1、将认定的“工程交付之日”,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日。

(例引:(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2019)最高法民终1365号)

2、将认定的“提交结算资料之日”,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日。

(例引:(2020)最高法民终1042号)

最高法观点三

双方未就工程结算达成一致的,以承包人起诉之日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如果工程价款尚未确定或者付款期限尚未届满,发包人是否能够按约足额支付工程款尚不确定,承包人就没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更无从起算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结算资料,但发包人未审定未认可,则工程总价款不确定。承包人起诉主张工程价款并请求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将承包人起诉之日认定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

(例引:(2019)最高法民申2995号、(2021)最高法民申7245号)

最高法观点四

若工程未完工而合同解除的,应区分以下情况:

1、如果双方对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达成合意,应以双方合意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

2、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的,应以合同解除之日作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之日。

(例引:(2019)最高法民申2995号、(2021)最高法民申7245号)

申元律师观点:

司法实践中,对应付款之日的确定,合同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但是如果是约定了支付时间但未约定审核及逾期答复的后果,在承包人如期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长期不予答复,导致结算难以达成的。在这种情形下,是属于因发包人的过错导致工程款支付时间难以确定,如果再将提交结算文件之日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将难以保护承包人,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只能诉讼主张工程款,应以起诉之日作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相关问题咨询

请留下你的信息

我们尽快给您回复

在线提交留言

提交
咨询
热线
021-67862256
虹桥办公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663号鱼跃大楼3F
松江办公地点: 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3989号3楼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联系我们-华纳万宝路公司客服办理开户电话19989979996(华纳业务办理)  沪ICP备2022028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