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买卖合同中,明明开具了发票,货款为何得不到支持?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3年期间,A公司和B公司之间发生了多笔业务往来,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合作期间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对账,B公司这边一直含糊应对,表示发票是死的付钱也是死的、这都是有依据的,故双方一直未对货款金额进行过明确的对账。

2023年7月,因货款纠纷,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并拿出了其向B公司开具的2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74673.09元,称B公司仅支付货款758376.84元,要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116296.25元。

到庭后,B公司表示其向A公司支付的货款758376.84元一事并无异议,对23张发票也无异议,但有三张合计金额为65648.32元的发票不认可,因为其从来没有收到过也没有进行过抵扣。B公司认为其仅欠货款50647.93元。经向相关税务部门核实,争议的三张发票未查询到抵扣信息。

A公司表示,争议的三张发票是通过顺丰快递寄到B公司的,但因为时间长找不到物流信息了;对应货物交付的情况,也因为时间久远找不到送货单等单据证明了。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关键在于争议的三张发票对应的业务往来有无发生?在税务部门核实争议的三张发票未经抵扣的情况下,应由主张事实存在的A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A公司并未提供送货单、入库单、对账单、聊天记录或其他证据能够佐证争议的三张发票对应的货物已向B公司交付,A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争议的三张发票对应的货款不予采纳,应在A公司主张的货款中予以扣除。


申元律师总结: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仅凭开具发票,但无法提供送货单、入库单、对账单、聊天记录或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的,法官对货款金额不会予以支持。

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减少诉讼成本,交易主体应当注意:

第一,提高法律意识,在发生业务往来之初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买卖货物的标的、单价、数量、质量、有效期限、履行地点、交货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盖章或签字捺印进行确认。

第二,注意留存证据,对于业务往来过程中产生的送货单、入库单、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收据等能够证明买卖货物事实的凭证都予以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对账确认货款金额;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合理的检验期限内向对方提出,并对有质量瑕疵的货物进行封存。

第三,做好统计梳理,交易主体不仅心里要有一本账,更要对全部业务往来的细枝末节形成一本实体的账册,走到诉讼定是不得已而为之,但不要等到开庭审理时才开始计算诉请金额的构成、耗费口舌向法官进行解释,一本一目了然的账册也能够减少不少当事人的诉讼时间、精力等成本。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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