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机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8日,某机电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机建公司”)与山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光伏农业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
项目电站于2021年4月具备送电条件,2021年6月26日,机建公司向光伏农业公司提交《结算申请报告》,2021年6月28日,机建公司和光伏农业公司在《工程结算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应支付工程进度款10500万元。
2021年10月18日,机建公司和光伏农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光伏农业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相应款项。
一审审结后,山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又上诉主张,原审判决认定的工程竣工时间2021年6月26日,至葛洲坝集团机建公司(下称“机建公司”)2023年1月17日起诉时,已经超过了十八个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法定行使期间。
裁判结果:
维持机建公司就该项目的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点:
发、承包双方对原合同最后付款期限作了重新约定,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应为重新约定支付日期时起计。
法律评析:
该案例首先确认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行使的形式问题,即法无禁止的形式均可,包括催款函、调解书及协议形式。该案例并非仅有一次双方确认工程款的过程,而是在《工程结算表》确认结算金额后又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了支付时间。该种处理办法看似将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方式无限扩大化,但同时满足了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发、承包双方必须已经确认了双方均无争议的应付款项及支付时间(形式不限);
第二:发、承包双方确认(或再次确认)应付款项及支付时间时未损害第三人利益;
第三:承包方必须在确认了应付款项的最后支付时间后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申元律师观点:
该案例不仅突破了以工程竣工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的传统判定,更是未套用任何固定起算时间,而采用双方重新约定支付日期起算,解决了僵化起算时间带来的优先受偿权制度司法与实践脱节,也符合《民法典》施行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表述变化。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