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奇在微信上注册名称为神马玉雕工作室,通过微信网络对外出售各种玉石。2021年7月17日,李宁通过微信与李奇洽谈购买李奇在微信网络上展示的一款玉石,双方对该块玉石的重量、品质、价格进行了沟通,后确定该玉石的价格为8万元,李奇在微信聊天中承诺:“自然光没错儿,你上手如果不满意,退回来”,“实物和这个没有什么差别”,李宁于当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本人账户向李奇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为:6222********)付款80000元。李奇通过“顺丰速运”送货方式,于2021年7月19日将该玉石送至李宁处。李宁收货后,发现该块玉石手感及质地等与李奇微信网络展示承诺的玉石有所差异,李宁遂于当日向李奇提出退货请求,李奇在微信及抖音聊天中多次表示愿意退货。李宁说“这个太小,带着有点小气”,李奇说“拿您的意思是寄回来吗”,李宁回答“对!既然买了就要买称心的是吧”,李奇回复“行,好的,那你等我回来”,又回复“你等我几天,我还在和田,然后过两天回来,然后现在你寄回来,这边没人收货”,“你过两天寄,我通知你,稍微等一等”,后经李宁多次催促未果,于2021年11月1日诉至本院先行调解,调解不成,致本案纠纷发生。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李宁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款电子回单能够证明双方通过微信网络发生玉石买卖合同关系及李宁给付李奇货款8万元的事实存在。李宁按双方约定已经履行给付相应的货款的义务,李奇提供给李宁的玉石不符合其宣传和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涉案商品玉石不在上述除外商品之内,李宁在收到玉石的当天即向李奇提出退货要求,李奇也同意退货,该时间未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七日内退货的法定时间,李奇同意退货后,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致使玉石至今未能退货,应对本案纠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李奇拒不履行退货义务,拒不退还李宁支付的8万元货款,违背民事法律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故李宁要求李奇履行退货义务、退还货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李奇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李宁要求李奇承担的代理费、保全费、退货邮寄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申元律师总结:
微信购物并不等同于网购,利用微信购物需要谨慎,如消费者需要通过微信购物,应在核实商家身份后再行下单,如:查询是否是经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是否具有营业资质;商家的真实身份信息等等。微信平台对经其认证的公众账号的经营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另外,在支付款项之前,应尽量避免直接汇款,能当面交易尽量采取当面交易,如条件不允许,应坚持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付款,并注意保留下单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付款凭证。最后,如权利已遭受侵害,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如工商部门、消协等)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涉嫌诈骗的,可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处理。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