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典型案例

2023)最高法民辖132号


当事人:

原告:四川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被告:卿某,住四川省简阳市。

第三人:四川Y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第三人:岳某,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第三人:龙某,住重庆市垫江县。


案件情况:

原告四川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与被告卿某、第三人四川Y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岳某、龙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本案。

T公司诉称,2020年7月24日,T公司与Y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Y公司将楚雄中梁国宾府一标段项目(工程地点在云南省楚雄市××路)中砌体砌筑工程中的劳务工程分包给T公司承建,T公司又将该劳务工程分包给卿某,后卿某将该劳务工程分包给龙某、岳某两个班组进行施工。同年12月,因人手不足等原因,卿某在未完工且未支付班组劳务工程款的情况下离开案涉工程。2021年1月,因岳某、龙某等人要求Y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Y公司将劳务工程款支付给T公司,由T公司支付给班组。后T公司发现多支付劳务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卿某退还多支付的劳务费并支付利息。


各法院认定情况: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卿某的身份信息显示其住所地为四川省简阳市,T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卿某经常居住地系云南省楚雄市,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合同履行地在云南省楚雄市。T公司称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权,但本案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T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2022年9月2日,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2301民初491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Y公司与T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显示,案涉工程为“楚雄中梁国宾府”,工程地点位于云南省楚雄市××路,承包范围为“楚雄中梁国宾府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所涵盖的所有砌体砌筑等为完成砌体工程作业所需的工作以及甲方要求的砌体工程所涉及的工作内容”。T公司和卿某之间相对独立,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案涉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处理不当。经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院指定管辖。

最高院认为:

本案管辖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如何确定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工作内容为“楚雄中梁国宾府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所涵盖的所有砌体砌筑等为完成砌体工程作业所需的工作以及甲方要求的砌体工程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同时,根据工程验收情况收取进度款,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不存在劳务关系中的工资支付、教育监督等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工程项目所在地在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最高院予以纠正。

综上,最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22)云2301民初49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元律师观点:

区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诉争的法律关系,从当事人之间有无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工作场所、时间是否限定,以及工作内容侧重劳务提供还是工作成果交付等因素进行判断。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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