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保险责任纠纷
原告:小刘
被告:某保险公司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小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
原告事实与理由:
2023年2月,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系在该公司旗下项目进行拆建房工程施工的十二位建筑工人,其中包括木工小刘。2023年3月,小刘在施工过程中被他人碰撞从高处坠落,立即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刘构成十级残疾。
2023年8月,小刘起诉案外人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经法院组织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案外人等人按比例向小刘赔偿,赔偿金额包含医药费。后小刘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小刘的医药费已经从其他人处获得赔偿,根据保险补偿原则,保险公司无需再行赔付。双方就此产生分歧导致理赔未成,小刘遂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刘已从案外人等人处获得医药费部分的赔偿,能否再向保险公司主张?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后不享有代位追偿权,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被保险人既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也可以获得侵权人的赔偿,该双重赔偿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案涉保险单中并无医疗保险金需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赔偿的约定,附加保险条款中约定要扣除从其它保险中获得的医疗费用,亦不包括本案小刘从侵权人处获赔的情形。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人的医疗费已获得赔付,不应重复主张的抗辩主张,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故法院核算后支持了小刘包括医疗损害金在内的诉讼请求。
申元律师总结:
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保险公司要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填补,被保险人不能额外获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意外伤害险作为人身保险与一般的财产保险具有显著区别。同时,意外伤害险作为商业保险,与侵权损害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重复投保人身保险,更未限制被保险人因人身伤害多重获赔。基于此,意外伤害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亦不适用保险代位权规则,保险公司不能再向侵权人主张。
保险合同种类繁多,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要结合保单、保险条款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加以判断。同时,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标准,不宜简单地用金钱衡量具体损失。准确区分保险种类,加强规范保险理赔,既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促进保险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