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先生前往某家具馆购买移门、床头柜、餐桌、餐椅、茶几等家具,该家具馆的工作人员黄某在订购单上签字,并备注“金丝檀木”,后该家具馆依约将案涉定制家具送至陈先生家中安装完毕。
陈先生收到货使用后,发现家具用材存在问题,认为案涉家具所用材料并非家具馆所备注的金丝檀木,经过与该家具馆沟通,要求退货。陈先生还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反映该家具馆在销售家具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行为。该局经调查核实发现,案涉家具确实并非金丝檀木,而是“金丝檀木色多层夹板”。最终认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
在此期间,陈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家具馆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审理中,该家具馆认为,金丝檀木的性能介于红木和硬木之间,是高档家具的首选木材。陈先生所支付的对价与金丝檀木材质的实木家具相差甚远,陈先生应当知道该价格所购家具不可能是金丝檀木实木用材。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与该家具馆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现其实际交付的案涉定制家具所用材料并非金丝檀木,而是金丝檀木色多层夹板,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陈先生要求解除案涉家具的买卖合同及退款退货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陈先生要求认定欺诈并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案涉家具馆向陈先生出售定制家具时,明知其向陈先生销售的家具系金丝檀木色多层夹板材,而非金丝檀木材质。在陈先生提出异议后,该家具馆仍作出金丝檀木的书面承诺,故意告知陈先生虚假信息,具有诱导、欺骗消费者的故意,致使陈先生陷入了错误的认识从而购买案涉家具。该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故依法支持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申元律师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消费者在家居家具的选择上,由于缺乏对木材的认知,让不良商家有机会以次充好、利用信息差进行营销,比如以同等颜色的多层木板冒充实木木材,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其行为构成了消费领域的欺诈,应当依法适用“退一赔三”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虽然对于相关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也明确惩罚规则,但消费者在实际维权时,往往面临举证难、成本高等困境。为此提出以下三点建议:1、妥善保存商品票据或凭证;2、与经营者协商处理,并保留协商记录;3、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投诉求助。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