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施工合同无效时,是否仍能依据居间合同请求当事人支付居间服务费

一、当事人

原告:蔡某

被告:成某


二、诉讼请求

蔡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成某退还居间费14.5万元及利息(以14.5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22年8月31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居间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居间服务,被告负责替原告接洽常州金洪劳务安装有限公司中交四公运河新城综合开发二分部24栋、25栋、26栋所需混凝土分包商,工程规模约5万平方米,促成原告与分包商签订该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并进行实施。合同签订后,原告先行支付了14.5万居间报酬,但被告没有促成原告签订分包合同,更没有进场施工,原告认为被告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应退还所收取报酬,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四、辩方观点

成某辩称: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居间合同,从合同内容上看,对居间内容、项目、标的等其他事项都有明确约定,但对履行的时间没有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经被他人承包、进场施工或被地方政府批文注销,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请求驳回。


五、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31日,成某与蔡某签订一份《建筑工程居间合同》(双方一致认可该份合同中将委托人与居间人的地位写反了),其中委托事项为:1、成某接受蔡某的委托,负责接洽常州金洪劳务安装有限公司中交四公局运河新城综合开发二分部24栋、25栋、26栋所需混凝土分包商,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终促成蔡某与分包商签订该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并进场施工;2、“居间成功”是指蔡某与分包方签订书面正式施工合同。居间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计算方法为按照蔡某与总承包最终审定结算总价的每平方米0.8元计算;分包商的合同洽谈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后各方完善合法有效的签章后可视为框架协议已签订;如果项目居间不成功,成某应退还所有居间费。居间活动费用的承担:成某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成某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成某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双方签订居间合同后,蔡某陆续向成某支付款项,合计金额为14.5万元(其中2022年8月26日双方结算收款情况,由成某出具一份13万元的收条给蔡某,蔡某在此之后又于2022年9月1日、9月7日分别转给成某0.5万元、1万元)。后蔡某与成某因居间事宜发生争执,蔡某通过微信于2022年10月20日向成某主张退款。成某认为收到14.5万元属实,但是实际上收到的金额为24.5万元,另10万元由蔡某同意转给了工程的分包方代理人刘某,14.5万元中的3.5万元也由蔡某同意转给了崔生财,目前从账面看在成某处还有11万元,应当认定居间合同开始履行或者正在履行,蔡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向刘某进行了调查了解,形成电话谈话笔录一份,刘某否认蔡某在该项目中进场或施工。庭后向原、被告双方核实案涉居间合同所指“蔡某与分包方签订书面正式施工合同”,是指什么,蔡某方称“应该是由蔡某以公司名义与刘某代表的上家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主要是包清工,蔡某手下有木工、钢筋工、泥工等”,成某方称“蔡某和刘某签订土建工程合同,蔡某是他自己公司叫青岛金诺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结合查询工商登记信息,中交四公局全称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现名为中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金诺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蔡某。


六、法院认为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载明,成某为蔡某在中交四公局济宁运河新城综合开发二分部的相关工程提供居间服务,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施工合同,该居间合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居间人主要是通过自己的人脉资源及劳务促成合同的订立,在委托人事先预付部分款项的情形下,时至今日也未能促成合同的订立,委托人未能从中获益,但居间人和委托人仍然因该份居间合同为达到签订施工合同的目的而存在过错,综合成某为居间所做的各项工作,各方过错大小,酌定支持其损失为1.45万元,故还应由成某返还蔡某13.05万元。关于利息标准,蔡某主张从2023年2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成某关于其在蔡某的同意下向崔生财支付3.5万元的辩称,因该3.5万元是成某与崔生财之间发生的,无证据表明与蔡某有关联关系,故法院不予采信。


七、裁判结果

一、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蔡某中介费13.0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以13.05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蔡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八、申元律师观点:

由于施工资质问题导致双方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这种居间行为也不应被认定为有效,法院的裁判目的多是指引当事人在建工活动中知法守法。

但是在实践中,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促成的结果,虽然居间人通过中介行为促成的施工合同存在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但也不应认定居间合同无效。判断居间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主要审查是否促成委托人与相对人进行交易,至于是否能够签订专业的承包施工合同则不是中间人的居间义务,因此即使施工合同无效,也不宜认定未完成居间义务。法院此种观点的主要出发点是考虑维持市场的交易平衡。中间人在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以及施工方进场的整个过程中仅仅充当中介的角色,对于施工方是否具有专业资质并不具有审查义务,在实务中,很多法院认为居间合同虽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但当事人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利益,应当认定无效。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相关问题咨询

请留下你的信息

我们尽快给您回复

在线提交留言

提交
咨询
热线
021-67862256
虹桥办公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663号鱼跃大楼3F
松江办公地点: 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3989号3楼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联系我们-华纳万宝路公司客服办理开户电话19989979996(华纳业务办理)  沪ICP备2022028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