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员工老板最易忽视的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诉机关:某检察院

被告:王某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某开发公司安排被告人王某负责联系A工程队,承包某建筑公司A工程,后王某联系万某前来公司考察,并代表公司与万某商谈A工程承包事宜。同年7月31日,万某与合伙人刘某某同某建筑公司签订了A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单独找到万某,以承诺帮助按时结算工程款为由,向万某索要10万元好处费,万某与刘某某商量后同意,并约定该费用由二人共同承担。同日,刘某某让妻子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万某10万元,同年8月1日,万某通过银行账户将该10万元转账给王某。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在担任公司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申元律师观点:

作为企业管理者、员工,在采购、工程承包等方面常常将公司利益始终放在首位为人之常情。但是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面对利益诱惑时要守得住初心,绝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私利,做出触犯法律的行为。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如下常见形式:

1、在工程交付验收阶段,造价审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谋利,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

2、在工程交付验收阶段,发包单位工作人员收受施工单位回扣加速项目款审核速度的,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

3、在工程交付验收阶段,监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施工单位在虚增工程量、石方认价、工程款支付审核等方面提供帮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在工程交付验收阶段,建设单位负责人非法收受财物,在验收工作中为施工方提供帮助的,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5、在工程交付验收阶段,发包方工作人员为施工方在工程决算工作上提供帮助,事后收受施工方感谢费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6、在工程交付验收过程中,承担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为施工方承揽的工程决算给予帮助,收受感谢费、购物券等财物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7、负责对工程进行检测的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索贿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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