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可否就对方婚内出轨再主张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20年复婚后 ,于2023年7月在南通市崇川区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离婚后儿子由女方抚养,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壹万元整,直至儿子大学毕业为止,男方可随时探视……”。2023年8月,被告与案外人杨某登记结婚。杨某于同年9月生育一子,原告愤而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0元。被告在2023年9月1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陈述“本人和前妻于2023年7月在南通市崇川区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时前妻不清楚我转钱给杨某的具体情况,所以离婚协议中就没有涉及到我转给杨某的这部分钱。前妻是在离婚后才知道我和杨某的具体经济往来的。因我的过错,给前妻和儿子造成伤害,所以对于我转给杨某的这部分钱,我放弃分割,全部归前妻所有”。

原告在起诉被告前,曾向另一家法院起诉杨某,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被告与案外人的结婚证、产前检查记录表、住院证,结合被告出具的情况说明、关联案件庭审笔录,虽无被告与第三人存在婚内不轨行为的绝对证据,但已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可以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如果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过于严苛,显然有失公平。结合原、被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已对原告作出了较大倾斜,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

申元律师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案件中证明对方的过错达到法律规定的程度,最难在于举证,尤其是合法举证一方存在出轨的情况,真实案件审理中法官会结合多项证据来判断对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出轨或达到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要求,法院会酌情支持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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