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离婚时购房款还能要回吗?

基本案情:

贾某(男)与张某(女)结婚后,贾某父亲将一套楼房确权时写在了俩人名下,标明为共同所有。贾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夫妻因生活中各种琐事导致感情破裂,最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婚生子均由张某抚养,共有楼房归张某所有。而贾某父亲认为二人买房装修支付的大部分费用是由自己所出,二人离婚应予以返还。但张某不同意,认为应为赠予。双方协商未果,于是贾某父亲将贾某与张某诉至黄骅法院,要求返还费用14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告系贾某父亲。在二被告结婚登记后,原告作为父母方为其出资置办房屋,但没有明确约定房屋所属性质,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就房屋出资有相关约定,故房屋应当视为原告对二被告的赠与;涉案房屋确权且房产证显示的姓名均为二被告名字,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该房屋为共有房屋并进行财产分割,且原告对于购房款的追要行为发生在二被告离婚后,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产为二被告共同财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贾某父亲不服提起上诉,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告主张由其出资的购房款为借款,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相应证据。

对于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在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或出资方子女的赠与。

 

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父母方为双方出资置办房屋,但没有明确约定房屋所属性质,则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法律充分考虑现实国情,以保障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三方利益、稳定社会秩序为出发点,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赠与。


申元律师观点:

在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之间因购房出资款发生纠纷时,法院会要求父母举证证明出资约定。约定是借款,那就得还。但是对于无证据证明出资的情况,需推定为父母出资款为赠与,且为向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无撤销赠与的情形发生时,无法要求子女及其配偶返还。如此,避免了子女与配偶离婚时,父母与子女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权益的情况发生。‍

如果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充足时,也可达到证明目的。“在此提醒,如果父母以借贷为目的,向婚后子女出资,一定要让子女出具借条或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如果以仅赠与子女一方的意思向婚后子女出资,可进行赠与公证。”

如果想规避以上争议,建议出资方对房屋出资性质进行明确书面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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