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男、陈某女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日,王某男向李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中载明,借款人王某男因资金周转,收到出借人李某出借的80000元,借期为12个月,于2022年4月1日到期本息一并还清。上述借条出具之日,陈某女与王某男系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21年10月登记离婚。还款期限届满后,陈某女、王某男未偿还借款。李某认为,陈某女、王某男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且借款是为了家庭生活,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向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女、王某男共同偿还借款300,000.00元、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
案情重点:
庭审中,王某男对上述借款无异议。陈某女辩称自己与王某男已经离婚,且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男方名下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李某不能要求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男向李某借款,发生于王某男与陈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庭审中,陈某女认可王某男的借款用途为偿还房贷、车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本案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两人已经离婚,并且离婚协议约定王某男名下的债务由王某男个人承担,但该约定系夫妻两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李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陈某女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一、王某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300,000.00元;
二、王某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违约金15,000.00元;
三、陈某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元律师观点:
通过法律实务经验可以看出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应予以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故而在协议离婚中,在进行财产分割的同时双方也需要重点考虑共同债务的情况。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