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离婚后前公婆以前夫写的借条起诉,是赠与还是借款?

基本案情:

黄某1、缪某是夫妻关系,黄某2是他们的儿子。黄某2、刘某原本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结婚、2023年离婚。

2019年,黄某2、刘某共同购买了坐落于南通市某小区的一套住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20年,黄某1、缪某考虑到儿子儿媳购房及生活压力,将二人自己的一套闲置房屋出售,成交价176万元,后以转账方式向黄某2、刘某支付了其中的175万元。黄某2、刘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涉案房屋购房借款、房屋装修以及共同生活开支。2021年起,黄某2、刘某夫妻关系出现问题,2023年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涉案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向黄某2支付相应折价款。

黄某2、刘某离婚后,黄某1、缪某即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2、刘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76万元及利息,并提供由黄某2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2日、金额为176万元、借款用途为偿还购房借款的借条及相关转账凭证为证。

答辩时,黄某2认可涉案借款的真实性并同意还款。刘某认为涉案款项系赠与,黄某2以倒签借条的方式虚增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债务,并申请对涉案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后因鉴定不能被退回。审理中,因缺少相应交付证据,黄某1、缪某将诉请的借款本金标的变更为175万元。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决定了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生活条件,希望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故对父母给予子女的出资款的性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证据规则分配举证责任,以此来认定款项支付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简单地凭借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即认定所支付的款项系子女夫妻双方向父母的借款,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的性质为赠与。黄某2系黄某1、缪某之子,身份关系特殊,书面借条的形成具有相对便利性,存在补写借条、日期倒签等可能性,故仅有其签字的借条证明力较弱。

最终,通州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黄某1、缪某对刘某的诉讼请求。

 

申元律师总结:

父母为减轻子女夫妻经济压力出资帮助是社会常态,但当子女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往往会出现父母主张当时的出资款为借款而要求子女夫妻共同还款的情况。此时,父母一方仅能提供其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而子女配偶又予以否认的,就不能简单地凭此认定父母与子女配偶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此,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纷争,建议父母在为子女夫妻出资时最好能“先小人后君子”,明确出资的性质,防止自己的财产权益受损。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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