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保险费、保单现金价值、保险金能否分割

随着保险意识的逐渐提高,人们为自己及家庭成员购买各类人身保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身保险、保单的分割争议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也日益增加,成为了普遍关注的问题。


【法律分析】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人身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能否主张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人身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已经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无权向购买人身保险的另一方主张分割已经缴纳的保险费对于没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例如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在支出时已经完全转化为保险受益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期待权。即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予的理赔金额亦属于保险金而非保险费,故不存在分割保险费一说。
而对于具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例如终身寿险),投保人在支付保险费时,保险费已经转化为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以及保险受益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期待权。
离婚案件中,如当事人认为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其主张分割的也应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而非分割已经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人身保险实际发生保险事故的理赔,则可能涉及分割的是保险金,而非保险费。

二、离婚案件当事人可否主张分割保险单现金价值

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属于消费型保险,通常并无现金价值,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分割此类保单现金价值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重疾险)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故而常常成为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所在。
实践中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
1、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
2、夫妻双方无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者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投保人愿意继续履行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三、是否可以提出分割保险金的诉讼请求,需遵循以下原则:
1、主张分割的保险金已经实际领取,或者虽未实际领取但依据保险合同已经实际产生。如尚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领取保险金的情形,则无法提出分割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2、该保险金基于的保险合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由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且以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
3、根据保险合同的种类,判断保险金是否具有人身专属性。如具有人身专属性,则归属于个人财产的可能性较大;

4、如根据保险合同种类,判断保险具有投资属性的,则依据保险合同取得的保险金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就较大;

5、保险金领取后的实际使用情况。

申元律师总结:
( 1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购买人身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属于已经发生的消费性支出,离婚时配偶无权主张分割已缴纳的保险费;

( 2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具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合同,离婚案件当事人可主张分割保险单现金价值;

( 3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际从保险公司处获取的保险金,需区分保险种类及实际情况,方能判定当事人能否在离婚案件中主张分割保险金。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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