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女某
被告:贺男某
基本案情
李女某和贺男某婚后不久购置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当时房屋总价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李女某的母亲出资,剩下70余万元则由李女某和贺男某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办理房屋登记时,产权登记在了李女某和贺男某名下,之后便是两人共同偿还贷款。李女某和贺男某的感情渐渐出了状况,常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直至2018年贺男某搬离了这套房屋,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李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且二人分居满两年后,法院便支持了李女某的离婚诉求。对于两人共有的这套房产,经查实,现市值330万元,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且当年两人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李女某占99%的份额,贺男某占1%的份额。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万元首付款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在李女某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贺男某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综合考虑李女某、贺男某对房屋的贡献,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判令这套房屋归李女某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李女某支付贺男某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李女某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这套房屋是李女某和贺男某婚后购买的,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最终,中院判决李女某和贺男某离婚,房屋归李女某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李女某支付贺男某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李女某归还。
申元律师观点
离婚时关于房产分割需要注意的是,房屋按份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各自的占有份额,分别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个份额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划分为若干份,各自拥有单独部分的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房屋整体按照份额享有权利和义务。房屋共同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一般基于一定的关系而产生。如:夫妻、家庭等。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个共有人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使用权利。共同共有中,共有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进行划分。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用协议的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些财产确定为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的制度。约定一经生效,夫妻双方即应按约定的内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