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乔某
被告:王某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
2. 请求法院判令乔某分得案涉三套房产价值的60%。
3. 请求法院判令小孩抚养权归属乔某。
原告事实与理由:
乔某、王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某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某城市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某将乔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不具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基础,故要求离婚并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查明事实:
2017年,乔某、王某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 。婚前,王某全款购买某城市3套房,并将乔某名字登记。2020年,因双方矛盾加剧要求起诉离婚。现双方对离婚一事无争议,仅对房产分割,女儿抚养权归属存在争议。
法院观点:
关于双方争议的三套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三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三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某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某的明确意思表示。在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的情况,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乔某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某可分得约75%的份额。
申元律师总结:
如果房屋系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买,在婚后将原本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一般应视为对另一方配偶的房屋份额赠与,该房屋的性质即从原本的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尽管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具体分割时,一般不会按照通常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的处理原则进行均分,而会考虑出资比例等现实情况进行分割。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