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因上班时间玩手机被辞退,要求公司赔偿能得到支持吗?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朱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合同约定,劳动者若违反厂规厂纪,经谈话或调整岗位仍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2月,朱某因工作时间玩手机被罚款50元,《员工奖惩审批单》记载,若有再犯,从重处罚。2022年8月7日,朱某在食堂备餐区玩手机。根据公司制作的《奖惩审批表》记载,公司就此事与朱某谈话,但朱某拒不承认,且态度恶劣,公司决定对朱某处以100元罚款并调整到保安岗位,朱某拒绝在该表上签名。

2022年8月10日,朱某到保安岗上班。《奖惩审批表》记载,当日上午8时21分及11时45分左右,朱某在保安室多次玩手机,决定对朱某罚款100元。朱某未在该表上签名。次日,公司以朱某多次玩手机且约谈时态度极不端正,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予以开除处理。

朱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34300元等多项诉讼请求。一审审理中,朱某的4名同事到庭作证朱某工作时间玩手机,经公司提醒谈话,仍态度恶劣,拒绝改正。

 

法院认为:

南通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朱某与公司就其“玩手机”“看手机”以及时间长短说法不一,但4名证人证言反映,朱某存在常玩手机、约谈态度差、不配合的情形,可见朱某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态度不端正、不愿意接受公司相关纪律约束和管理。针对朱某的行为,公司在采取罚款、谈话、调岗等措施后仍无法有效管理的情形下,开除朱某,具有劳动合同约定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赔偿金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朱某克扣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合计8068.97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元律师总结:

员工工作时间看手机的情形并不罕见,一般而言,用人单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容忍义务。如用人单位明令禁止上班期间屡次看手机的,员工应当遵守。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视情形严重程度采取提醒、谈话、罚款、调岗乃至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处理,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体现。员工工作时间屡次看手机且不愿意改正,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规定在采取提醒、谈话等措施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院通常会驳回原告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如此判决既充分保障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的自主权,亦有助于以促进企业有效管理,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相关问题咨询

请留下你的信息

我们尽快给您回复

在线提交留言

提交
咨询
热线
021-67862256
虹桥办公地点: 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663号鱼跃大楼3F
松江办公地点: 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3989号3楼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联系我们-华纳万宝路公司客服办理开户电话19989979996(华纳业务办理)  沪ICP备20220286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