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相关当事人:
原告:于某、袁甲、袁乙、袁丙
被告:藏某、杨某、刘某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藏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于某、袁甲、袁乙、袁丙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2万元,被告杨某、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藏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外,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于某、袁甲、袁乙、袁丙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2023元。判决生效后,于某、袁甲、袁乙、袁丙向房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杨某已缴纳执行案款人民币12万元。在强制执行期间,执行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前往户籍地等方式查找藏某,均未能与其取得联系。
2015年8月21日,藏某与某地京西阳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XXXXXX高端制造业基地XXXX街区XXXX地块项目工程征地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2015年10月14日,藏某的某地银行账户收到拆迁款人民币53.86万元。次日,藏某将上述款项中的人民币40万元转入其妹妹臧某莲的某地银行账户,并将剩余人民币13.86万元全部现金支取。
2017年6月,在多位律师的见证下,袁丙等人就藏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某地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但并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7年6月28日,袁丙等人以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一审法院提起自诉,并提交了律师见证书,用以证实自诉人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予受理。该院经核实律师见证书后,确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属实,依法立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藏某亲属应其要求已代为缴纳执行案款人民币205088元,被告人藏某对此事表示认可。
法院观点: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藏某在获得足以执行生效判决的拆迁款后,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致使判决长达三年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判决宣告前积极缴纳执行案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申元律师观点:
如果遇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况,已经穷尽了民事执行的全部措施,包括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措施,还是无法执行到位怎么办。此时可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执行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二是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