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
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某县人民检察院院以会检刑检刑诉〔20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事实与理由:
许某、杨乙有与被告人杨某三人合伙在某县开办了“某县XXX厂”(以下简称“XXX厂”)。两三个月后,因X厂经营不善,许某、杨乙有退股,“XXX厂”由杨某一人经营。2019年5月1日起,杨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XXX厂”三分之一的股份出售给许某,但“XXX厂”由杨某全权负责,许某不参与日常管理。2019年8月3日,杨某外出广东东莞送货,迟迟未归,“XXX厂”43名员工多次打电话向杨某索要工资,杨某为逃避欠薪,更换了手机号码与微信账号,且长期未返回。
“XXX厂”共计拖欠员工的工资171 974元,2019年9月2日,某县劳动监察大队对该欠薪情况立案调查,2019年11月25日,某县劳动监察大队对“XXX厂”下达会人社监令字[2019]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要求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12月5日之前将整改情况及相关凭证送达某县劳动监察大队,但至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杨某仍然拒不返回X厂处理欠薪问题。某县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12月25日将该案移送至某县公安局,该局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在侦查期间,被告人杨某依然在外逃避支付员工工资。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同日,根据许某与杨某的股份转让协议,杨某将其拖欠的2019年4月份全部欠薪5 363元、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总欠薪的三分之二(111 074元)付清,许某亦将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总欠薪的三分之一(55 537元)付清。杨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东莞市司法局对杨某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意见为:暂未发现杨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对其居住的社区有严重不良影响。
法院判决: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申元律师观点:
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需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欠薪的故意,客观上是否确实无资金支付能力,行为是否表现为经有关机关责令改正而仍不予支付,当事人需要重点注意有关机关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若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应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