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申元集锦-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可以撤销么?

本案相关当事人及案由: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原告:陈某

被告:姜某


诉讼请求:

1、撤销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就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50%产权份额对被告的赠与;

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将上述房屋50%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

 

原告事实与理由:

        涉案房产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房屋权利登记人为陈某。2015年10月2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7年两人女儿出生。婚后,原告每月只留几百元零用,将工资全部交给被告,但被告仍不满足,多次要求原告在系争房屋产证上加上其名字。2020年5月27日,原、被告因琐事不开心,被告当着其母亲的面以“不加名字就离婚”为由,要求在系争房屋产证上加上被告名字。原告为了维护、稳定双方的夫妻关系,同意了被告的要求,于2020年5月27日到杨浦区XX中心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按被告要求将原告一人所有的房屋变更为原、被告各50%产权份额。但是,被告在房产证上加上其名字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即完成了闹离婚、分居、搬东西等事宜,在语言和行动上都表现出“铁了心要与原告离婚”。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行为,是欺骗原告,利用原告不想离婚的心理,骗取原告将某50%产权赠与给被告。在赠与完成当日,被告随即提出离婚并开始分居。被告的欺骗行为符合撤销赠与的条件。原告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被告名字的条件是希望婚姻关系存续,这是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经营的。但被告以其实际行动明确无误地表明:其根本不想维持夫妻关系,其目的就是为了离婚(分得更多的财产)。也就是说,被告拒绝履行该房屋赠与所附的义务。原告认为,这也符合撤销赠与的条件。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50%产权份额的赠与已完成。现原告主张撤销该赠与,理由为被告在受赠与之后未履行“维护和改善夫妻关系”的“义务”(或未达成该赠与所附“条件”),因此原告作出赠与系受到被告“欺诈”的结果。对此,法院认为,本案的赠与发生在“夫妻”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中,而婚姻关系的基础在于情感,夫妻关系的维系或改善需要夫妻双方(甚至可能需要双方长辈或家族)长期的、共同的努力,是夫妻双方应承担的人身、道德层面上的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从时间角度看,原、被告在赠与前、后均多次为加名事宜发生争执,被告在审理中还称原告父母在两人婚前即承诺将进行加名,可见加名事宜由来已久,且涉及多方。现加名虽已完成,但此事对原、被告及其父母的影响仍在持续中。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是否必然、在多长期间内、是否仅因加名事宜,将如原告所述“得不到维护或改善”,法院难以在本案中作出预测。从主体角度看,且不论当前原、被告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感情尚存在改善的可能,即便将来双方婚姻关系的维系愈加艰难,也难以将该结果仅仅归责于其中一人或一方。从性质角度看,原、被告均更应重视的是如何维护和改善双方的“情感”这一婚姻关系的基础,而非期待仅通过某种“财产性合同”关系的建立,来作为两人婚姻关系得以改善的基础。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在受赠与前后的行为,难以构成对原告的欺诈,原告主张被告未完成赠与所附义务的观点,亦缺乏法律依据,故原告主张撤销其已完成的赠与,法院不予支持。

 

申元律师总结:

        夫妻关系在法律上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基于这一特殊身份关系发生的赠与行为不同于其他身份场域,通常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即使赠与方认为该赠与系附条件的(以不离婚为前提),其主张撤销也很难获得支持。原因在于:

         1.夫妻关系维系的基石在于情感而非物质,以物质的赠与与否来决定夫妻关系是否存续并不合理;

         2.婚后加名,已完成财产权利的转移,赠与行为已经完成。除非赠与人有证据证明该赠与系因受赠人欺诈,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完成的或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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