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股东知情权纠纷
原告:孙某
被告:某贸易公司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某贸易公司完整提供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查阅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以供查阅。
原告事实与理由:
某贸易公司成立于2014年,经营范围包括:活性炭、机电设备及配件、劳防用品等。孙某是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30%。2019年至2023年期间,某炭素有限公司多次授权该贸易公司成为其代理商,从事相关品牌活性炭及其技术的销售推广工作。上述活性炭的代理销售是该贸易公司经营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业务。
2022年1月,孙某的丈夫及哥哥共同出资成立了某环保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环保咨询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等。2022年至2023年,某炭素公司亦授权该某环保公司从事相关品牌活性炭和再生服务的销售工作。
2022年6月,孙某向上述某贸易公司发送《通知函》,要求查阅2019年5月至今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某贸易公司拒绝孙某的查阅请求。
法院查明事实:
审理中,原告孙某认为,某贸易公司已连续两年未向股东进行红,亦未向股东提供任何财务报表,导致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一无所知,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因此其有权申请查询。
被告某贸易公司辩称,第一,其曾向孙某提供过2022年3月以前的财务报表,并未侵害股东知情权。第二,孙某丈夫与孙某哥哥共同设立的前述某环保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主营业务均为某品牌活性炭代理销售业务,两公司具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孙某亦为该某环保公司的监事。因此,孙某要求查账具有不正当目的。
本案的关键即为原告孙某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首先,被告某贸易公司与前述某环保公司经营范围存在一定的重合。再次,某环保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均为原告孙某本人或者家属、近亲属。最后,某环保公司于2022年1月成立,在2022年2月即与被告某贸易公司同时成为某炭素公司的代理商,存在商业竞争关系。
法院观点: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但是,如股东滥用知情权,或者允许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无限扩大,则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规矩”,画出了最大程度维护天平两端主体利益平衡的“方圆”。这意味着,公司不能不当限制股东的知情权,而股东要顺利“查账”,也须遵循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对于“形式”和“实质”的双重要求。
原告孙某的查阅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故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孙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的请求。
申元律师总结: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作为公司资本的提供者和经营风险的承担者,享有查阅公司经营文件和财务文件的权利。股东的知情权为保障股东的财产权和成员权而设定,是公司股东固有的、基础性的一项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知情权的行使毫无限制。
一、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股东享有知情权的前提是具有股东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与股份公司股东所享有的知情权范围不同。

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可以对查阅范围做出规定,但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另外,对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律明确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在实践中,并非每一位股东都具备相关财务知识,故其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辅助查阅。
二、在何种情况下,股东行使知情权会受到限制?
会计账簿系统性地记录企业各项经济业务信息,其中包含客户群、销售价格和销售渠道等重要商业信息。因此,法律对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一定限制。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司法解释列举了三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正当目的”,包括: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文章来源: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